2023年郑州市郑东新区
阿卡迪亚小区换物业,
小区一位业主起诉业委会和业主大会,
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
解聘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公司的决定。
一审法院以收到的表决票数
未达到小区业主户数的三分之二为由,
认定表决结果无效,
支持了这位业主的诉讼请求。
这就导致
687个(符合过半)业主同意换物业,
却被一个业主推翻了!
阿卡迪亚业主委员会(第二届)
提起上诉后,
情况出现了逆转!
二审法院认可了小区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里面规定的,
送达即参与,
那么只要通知到业主,
无论业主回不回复,来不来投票,
都视同该业主参与了业主大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
驳回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
一位业主:
起诉业委会和业主大会
某业主以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在《 2023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中作出的三项决定:
1、解聘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执行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事宜,授权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选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并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一审法院:
有效送达不等于参与表决
一审法院认为,阿卡迪亚小区共1364户业主,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即为909户。
经统计,纸质投票共637张,有效票数620票;短信送达680条,回复129条,该129条中完整回复短信及表决议题的有101条,剩余未回复短信551条。参与表决为766户。(短信送达的551票没有算入参与表决,680-129=551)
业委会将参与表决的总人数按1364户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的业主参与表决”的情形。
同时,以上业主大会会议系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提出明确监督指导意见后,仍未限期整改的情况下召开。
因此,一审法院撤销了《阿卡迪亚小区2023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中作出的三项决定,支持了某业主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有效送达等于参与表决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表决的参与,小区制定有《中义阿卡迪亚小区议事规则》,该规则第三条规定,收到送达会议文件的业主即视为参加该次业主大会会议。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公告方式送达或电子方式送达。
业委会采取张贴公告、、邮寄挂号信件、短信批量送达等多种途径就参与表决向全体业主进行了送达。
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何种方式为有效参与作出规定,但业委会通过上述整体和点面结合的方式面向全体业主进行送达,应当认为向全体业主送达完成和有效,而且已经穷尽了送达手段,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与表决双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要求。
一审法院以收到的表决票数未达到小区业主户数的三分之二认定表决结果无效,忽视了业主放弃表决的情形,参与表决和作出表决并不等同,以收到的表决票数认定是否参与并不科学。
在参与表决有效的情况下,阿卡迪亚小区共1364户业主,经统计,纸质投票共637张,有效票数620票;短信送达680条,回复129条,该129条中完整回复短信及表决议题的有101条,剩余未回复短信551条。
扣除查明的纸质票数中的反对、弃权票数(6+1+1+1=9)条、短信回复中的反对、弃权票数(1+2+7+2+6+2+5=25)条,全部同意票数计为 620+101-34=687票,仍符合过半数业主同意的要求。
所以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认定为合法并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认为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某业主以业委会的决定侵害了其知情、参加会议、行使表决等各项权益,但业主大会召开期间,业委会进行了公告和向他邮寄挂号信送达表决票,他也在业主微信群发表自己的意见,其知情、投票、监督权并未被侵害。
某业主也未举证证明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了他的其他哪些合法权益。
因此,某业主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侵犯其利益为由,主张撤销该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对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业委会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采信并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某业主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判决书↓↓